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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7日 16:54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看起来非常相似,很多人对这两个概念认识模糊,弄不明白两者的区别和联系,给预算编制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二者存在不同。

1.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最本质的区别是二者的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类别,其他类别还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改革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将属于国家机关自身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交由市场主体承担,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2. 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等。

而政府购买服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

3.采购/购买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有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

科研事业单位的服务类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活动。

4.承接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是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特别强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财政拨款保障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因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定位是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5. 采购/购买服务内容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二者也有联系。

1.都需要编制预算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国家机关单位除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外,还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单独列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2.采购执行和监督管理适用相同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国有资产处)